在民间借贷都是很正常的,都说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贷款,但是遇到逾期不还的要怎样处理呢?

在民间借贷都是很正常的,都说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贷款,但是遇到逾期不还的要怎样处理呢?我们每个人都要守信用,对自己也不会受到影响,否则只能法院处理,在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同时借贷人是不支付利息的,那我们如何约定利息呢?民间借贷利息一般多少呢?怎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呢?今天东方融资网小编给你说一下本金扣除利息的案例。

没有约定利息,不能要求支付

【案例】 刘先生曾向林女士借款10万元,并言明一年内还清。可时至2015年9月1日,虽然已经逾期半年,刘先生却未能还款。无奈之下,林女士只好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支付本金及从借款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即一年借期内的利息。刘先生虽承认自己违约,但却拒绝承担该时间段内的利息。令林女士始料不及的是,法院也以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为由,判决驳回了她的这项诉讼请求。

【分析】 针对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情形,相关规定指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约定利息过高,无法得到保护

【案例】 2014年5月,胡先生向肖先生借款时,曾约定月利率为25‰(折合年利率为30%),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胡先生只支付了借款期内的全部利息,肖先生遂在2015年9月提起了诉讼,要求胡先生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支付逾期后的利息。胡先生虽对本金没有异议,但认为彼此约定的利率过高,要求予以减少。法院判决:肖先生已付的部分利息不予调整,未付部分的年利率降至24%。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对利率划出了“两线三区”。“两线”为:年利率24%以下和年利率在36%以上。“三区”为: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

本金扣除利息,只能据实认定

【案例】 2015年4月,赵女士因为生意上急需资金周转,向高先生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为半年,年利率为24%。以此计算,赵女士在借期内应付的利息为2万元,高先生当即从本金中扣除了2万元,即实际只付给赵女士18万元,却让赵女士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由于赵女士到期后未能支付本息,高先生提起了诉讼。而法院只是判决肖女士按18万元支付本息。

【分析】 虽然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当认定为本金,但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只能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以上就是东方融资网小编为你说的民间利息的计算,在没有约定好支付利息的,借贷人是不予支付的,也不受法律的保护,约定的利息太高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还有本金扣除利息的情况,只能据实认定才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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