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者在申请贷款之后,贷款产品肯定会有一定的利息,而且还要按时归还贷款机构的利息。

借款者在申请贷款之后,贷款产品肯定会有一定的利息,而且还要按时归还贷款机构的利息。但是,有些情况下,借款者申请的贷款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东方融资网小编接下来就告诉大家。

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则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其中“非法活动”主要包括:赌博、贩卖假币、买卖毒品、走私等活动。所以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一定要问清楚借款人的借款意图,如果借款人借钱是用于上述的非法活动的,不但拿不到利息,本金也可能要不回来。

过了诉讼时效期的“欠条”,利息和本金都有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朋友借钱会写“借条”或“欠条”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但很多人都不明白“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证明双方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则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代表债权债务关系,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持有“欠条”的出借人,2年后就有拿不到利息和本金的风险。

“借条”中没明确约定利息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写明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的“借条”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受法律的保护。但如果“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

“砍头息”通常是指放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举个例子,小a向小b借10000元人民币,限期3个月,利息为300元/月。小b在给小a钱时只给了9700元,但借条上借款金额却写10000元,那这300元就是“砍头息”。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举个例子,小a向小b借了30000元人民币,期限3年,年利率12%。1年半后小a想提前把钱还给小b,那么小a只需向小b支付一年半的利息5400元和本金30000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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