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森的微博沦为了网贷投资人的“讨债阵地”——这些网贷投资人认为,其基于对黄先森的信任才在涉案平台投资现在平台难以兑付,黄晓明先生应当承担还债义务。

黄晓明躺枪,沦为网贷投资人的讨伐对象!黄先森也是倒霉啊,接了一家p2p平台的广告代言。名为东虹桥金融在线,这个平台被曝涉嫌兑付危机。一时间,黄先森的微博沦为了网贷投资人的“讨债阵地”——这些网贷投资人认为,其基于对黄先森的信任才在涉案平台投资,现在平台难以兑付,黄晓明先生应当承担还债义务。

咱们先不论这些网贷投资人的言论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我们仅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黄晓明先生是否应当就违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目前公开的资料来看,黄先森不需要承担该连带责任。

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本条规定,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要件有三:一是代言人参与制作的广告为虚假广告;二是该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三是代言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广告为虚假广告。

以上所有要件,均紧紧围绕着“虚假广告”。什么是虚假广告呢?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小编要特别提示网贷投资人的是,就算事后平台被证明发布了虚假广告,也不能直接得出黄晓明先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结论。这是因为黄晓明先生并不一定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广告为虚假广告。因此,黄先森确实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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