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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2016年将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等案件,规范融资行为,惩治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现实中,怎样的经济往来才算民间借贷,怎样就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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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经济往来才算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从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同乡、同行、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向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等组织扩展。

需要明确,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也就是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法集资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我们日常所说的非法集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能涉及到两个刑事罪名,一是集资诈骗罪,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会携款潜逃或挥霍,没有归还的意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有归还的意思,并且由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的意思,但他们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是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具体表现有哪些?

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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