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信用卡外,银行贷款里也隐藏着对于消费者很不利的霸王条款,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中招!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打假日了,我们的生活中充斥着各类假货,小到一张纸,大到一幢房子。令融小妹万万没想到的是,信用卡竟然也有假的!实在太可怕了。

同样,除了信用卡外,银行贷款里也隐藏着对于消费者很不利的霸王条款,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中招!

一、将一些费用支付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消费贷款服务合同格式的不公平条款就是典型之一。例如,在合同上写着,甲方(注:指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抵押登记费、保险费、评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融小妹点评:根据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而房屋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理应承担抵押登记费的支付义务。“这就约定违规转嫁抵押登记费给借款人,属于加重了借款人责任、免除银行责任的条款。”

二、一经公布即为有效

本合约所依据的《信用卡章程》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以及附属卡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及其附属持卡人均有约束力。

融小妹点评:《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合同当事人并不具有单方任意变更合同的权利。“一经公布即为有效”的表述,排除了持卡人在合同变更过程中磋商的基本权利,这个约定不符合意思自治(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的合同精神,也侵害了持卡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即便银行无法满足逐一与客户协商的理想要求,退而求其次,银行必须为消费者预留是否接受变更的缓冲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如果不接受变更的内容,自然会选择注销卡片,而不是被动式的强迫接受。

三、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

对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领用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持卡人,本行有权采取冻结其账户、停止用卡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除上述约定外,本行也有权随时基于风险管理需要、业务需要或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

融小妹点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这条中的“业务需要”及“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所指不明,“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或者更换或收回卡片”,实际上赋予了银行随意解释、随意变更合同的权利,扩大了银行的权利,侵害了持卡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有义务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但不承担责任。

融小妹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将‘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也作为银行免责的情形,无法律依据,这个约定属于免除银行自己责任、排除持卡人主要权利的条款。”

五、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均由借款人承担

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融小妹点评:按《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条约定的归责原则是不公平的,对银行方使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对借款方使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若非双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按合同公平原则,应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该约定属于加重了借款人责任的条款。

六、“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全部提款条件具备后、贷款发放前,如因贷款人必须遵守国家调控政策、监管部门对贷款人的监管要求及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暂缓或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融小妹点评:银行将“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作为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范围太宽,存在不合理性,与严格控制合同解除的立法精神不符,属于扩大银行权利的条款,侵害消费者的权利。

七、遇“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银行也免责

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借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融小妹点评:将“通讯或网络故障、债权人系统等”原因也作为银行免责的情形,无法律依据,这样的约定属于免除银行自己责任、排除持卡人主要权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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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银行贷款, 贷款合同, 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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