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间借贷的纠纷很多,那么在打借条时,应该避免哪些陷进呢?

去年9月,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如果你把钱借给了别人,你只要携带借条、银行汇款凭证及相应材料前往法院,即使借条上没有写明你的姓名,你也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法院起诉,如果对方债务人拿不出证据证明你不是借他钱的人,法院就应该受理你的起诉。

由于民间借贷的纠纷很多,那么在打借条时,应该避免哪些陷进呢?

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

自己借款,让别人代写借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起诉至法院,经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代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7000元”。

更改借款金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假装借条丢失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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