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这项政策强化了农村金融支持。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这项政策强化了农村金融支持。因为我国农村的城市经济模式和城市不一样,作为重要资产的土地、住房等不能随意流动,束缚了农户的手脚,削弱了农村市场主体的活力,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务院出台的允许“两权”抵押政策,必将加快农村全面改革。

但是“两权“抵押贷款也是属于贷款的一种,只要是贷款,就有一定的门槛,但是”两权“抵押贷款还需要一些条件的,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需要完善的法律条文

我国对农户资产流动性的冻结由来已久,虽然国务院出台了《意见》,但在法律上还存执行障碍。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但前提是获得经营权证。农民住房是与宅基地连在一起的,看似没有禁止农民住房抵押的法律规定,但二者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农民抵押住房缺少法律依据。可见,“两权”抵押存在着一些现实的法律羁绊。

《意见》的出台,首先需要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条文,使法律条文与政策导向相一致,以便农民在抵押贷款时,能够有法律作为支撑,也增强了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信心。实践中来看,正是这些矛盾与冲突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顾虑,解决办法就是抓紧修订法律条文。

二、需要探索的资产评估

“两权”抵押,首要的就是资产评估。金融机构需要根据贷款方提供的抵押资产评估,给出相应的放款额度。但对于《意见》中提出的“两权”资产,在评估方面还有很多欠缺,如评估机构、评估规则、评估依据、评估方式等等。毕竟城市和农村的经济环境是不一样的。可是即使在城市现行的资产评估体系中,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带有约束性、保护性的法律条规。

在这种情况之下,应该针对农村资产评估的特殊性,积极探索,尝试建立适应农村地区“两权”资产评估的方式方法与行业守则,一方面解决现实急需问题,另一方面也为未来全国资产评估法的最终形成增添新的实践依据。

三、降低风险预控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风险总是时时刻刻伴随着市场主体。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之所以控制较严,首要原因不是收益太低,而是风险太高。

“两权”抵押过程中的风险预控,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资产评估,如前所述,在不太成熟的农村资产评估体系下,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如何做到让信贷双方都能接受。

2、不可抗力,农业农村的经营项目大都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其预测、控制难度都比较大。

3、经营风险,农户及农村其他市场主体,对市场的认知程度不高,把握能力不强,判断失误的事件经常发生。

4、质押物处置风险,如果认为,“两权”抵押《意见》实施以后,金融机构遇到风险就可以处置抵押物了,那就过于简单化了。

四、畅通质押物变现渠道

抵押给金融机构的质押物能够通过合法形式拍卖变现,这是金融机构风险管控的最后屏障。金融机构放贷是在对贷款风险做了充分评估以后做出的决定。其实,贷款供需双方都不愿意走到“拍卖质押物变现还款”这一步。但作为一种市场约束机制,质押物变现渠道必须畅通,否则贷款双方的合约就成了一纸空文。

“两权”抵押中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同样也必须能够变现,这样才能够对贷款方形成约束力,促使其合理使用贷款,提高资金效益。同时,有了质押物变现的可能性,金融机构才能够放心、顺畅地放款。

这些都是一些现在束缚了“两权“抵押贷款的一些坎。如果成功解决了这些问题,那么农村的经济环境将得到彻底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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