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些年的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几类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标准,以规避民间借贷中合同方面存在的不合法现象。

针对近些年的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几类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标准,以规避民间借贷中合同方面存在的不合法现象。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这几类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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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甲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并转贷给乙(乙为企业或个人),同时提高转贷利率以赚取借贷利息差价的行为,只要得到证实,即乙知道甲的资金系从信贷机构套取所得,此种情况下,借款合同无效。

第二,甲向乙(乙为企业单位或者是甲所在单位的职工)借贷或集资获得资金转贷给丙,同时丙知晓甲的资金来源,此种情形下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是无效的。

第三,甲在将资金借予乙时,已知晓乙的资金用途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例如:赌博、贩毒、走私等),此类情况下,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第四,当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例如所谓的“保养费”、“分手费”等,此类情形下即使以借款合同、借条、保证书、欠条等形式确立债务关系,但这种债务关系仍旧会被认定为是无效的。

第五,以违法、违规的手段,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获得的贷款,或者以欺瞒的形式骗取贷款,以胁迫的形式获取贷款,此类借贷合同都是无效的。

最后重申一下,以上几种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前三类要符合二次借贷的双方都知晓资金的来源。在借款人不知晓资金实际来源情况下,就不能直接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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