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学角度对贷款抵押物的新理解。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是银行为防止借款人违约的一种社会控制行为,而这种控制,主要考虑的是经济约束,是物质层面的考虑。

从社会学角度对贷款抵押物的新理解。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是银行为防止借款人违约的一种社会控制行为,而这种控制,主要考虑的是经济约束,是物质层面的考虑。事实上,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宗族、姻亲关系复杂的熟人社会里,伦理道德、公众舆论、社会规范对人的约束与经济学意义上的约束同等重要,有时甚至超过经济学意义上的约束,因此,对贷款抵押物的认识应抛弃只衡量其经济学价值的传统,综合考虑从精神层面、社会活动等社会学意义上对借款人的约束。在这种约束下,借款人在获取银行贷款时即使没有提供完全经济学意义上的抵押物,仍然会按期归还贷款。

重新认识贷款抵押物的必要性。一是解决“三农”问题,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必由之路。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是当务之急。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要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必须要解决好“三农”问题,而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金融支持十分重要。从实际情况看,农民的主要财产是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和承包的土地,对于宅基地上的建房,因房产手续不全,难以清收变现;农民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权、经营权属于农民,经营权可以转让。按传统意义上对贷款抵押物的界定,银行普遍不能接受。因此要实现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有效支持,必须突破传统信贷抵押担保方式,从社会学角度针对农村、农民在熟人社会里的社会活动状况,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现实的控制贷款风险的方式。

推广使用新的抵押担保方式的必然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明确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农户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要实现这些抵押担保方式的推广,必须实现抵押物观念上的突破,从社会学角度重新认识这些抵押物的价值,即使在不能评估这些抵押物真实价值并实现交易的基础上,金融机构也能通过让农户和其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承受着失去土地、住房等的压力来控制贷款风险。

提高银行风险评价能力,是控制贷款风险的关键所在。在抵押物的高度保护下,银行单纯依靠贷款抵押物防控风险,表面上看做到了尽职尽责,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信贷人员来讲是在推卸责任,在实践中也没有完全消除贷款风险。有研究表明,各银行信用贷款的资产质量最高,抵押、担保贷款产生的不良率要高于信用贷款,有66%的不良贷款源于抵押、担保贷款,可见经济学意义上的抵押物并不能完全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

重新定义贷款抵押物的现实可行性。一是尤努斯的小额信贷。自1976年开始,尤努斯从借贷27美元给42个赤贫农妇起步,到1983年格莱珉银行成立之初的几万户,再到20多年后的600多万户,发放贷款达8亿多美元,还款率高达99%,格莱珉银行创立的小组联保贷款、分期贷款等机制,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保证了还款率。尤努斯独创的这一套向穷人贷款的体系,以荣誉和自尊为小额贷款担保,他认为“借了钱跑掉只是城市人的想法,农村人是不可能逃离他们祖祖辈辈生活的家园,在这里我们对穷人信任,他们就不会辜负我们”。格莱珉银行的实践也证明:银行向缺乏经济学意义抵押物的借款人发放贷款是可行的。

年农户联保贷款被引入我国农村,它是对“贷款机构——单个农户”这一传统信贷模式的制度创新,农户联保贷款坚持“个人申请、自愿结组、多户联保、互相监督、责任连带、多方共赢”的原则,这一制度设计无需抵押仅以联保的形式保证了贷款的安全性。农户联保贷款这种收益与处罚共享、小组成员荣辱与共的“捆绑共生机制”对每个成员形成了还款压力,使农户在缺乏经济学意义抵押物的情况下也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款。

农房、林权等抵押贷款在商洛市的实践。为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破解当前农村地区贷款担保抵押难题,丹凤县于2010年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并逐步向商洛全市推开,至2014年3月末,全市共累计办理农村房屋抵押贷款252笔,金额12875万元。林权和房屋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也是立身之本,虽然不完全具备经济学意义上的抵押物的特性,但用农村房屋、林权作抵押,使农户在潜意识里有了“贷款不还,处置房屋(林地)”的心理压力,强化了农户的信用观念,到目前为止,农房、林权抵押贷款出现的违约仅是个别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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