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围,但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并未享受到其他金融机构的地位,而是以工商企业身份进行金融业务操作。

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围,但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并未享受到其他金融机构的地位,而是以工商企业身份进行金融业务操作,其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不仅制约了业务发展,还没有享受到很多奖励扶持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满仓”运营潜在风险高。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额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积累和股东增资扩股,从其他渠道融资尚有难度,资金来源的匮乏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后续业务拓展的最大障碍。从调查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绝大多数处于“满仓”运营状态。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主要集中于房地产和城市居民等城市化领域,偏离了《黑龙江省小贷公司管理办法》中“小额贷款公司坚持为农民、农业、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原则”的宗旨。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但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不高。虽然多数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但各项制度措施尚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业务操作方式落后、风险拨备制度不完善、实际操作难落实。

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困难重重。依据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等。除此之外,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但是从实际看,以上条件很难全部符合,仅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得低于60%这一条,就将被调查的90家样本全部挡在标准之外。

近年来,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开,各地机构数量开始迅速扩张,但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外部监管却难以及时跟进。而人民银行、银监局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协助部门又很难对其进行专业化的有效监督管理,给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操作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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