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较为宽松的财税政策环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而且在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发展上发挥了很大作用。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较为宽松的财税政策环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而且在支持“三农”及小微企业发展上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却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之外,享受不到税收和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并且较高的税赋负担转嫁到客户,增加了社会融资成本。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使其享受到金融机构的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建议参考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以便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涉足这一行业,推动其良性健康发展。

促进小贷业务创新能力,积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认识自己的优势,在业务经营上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确保公司高效运营,发挥在支持农业和小微企业发展中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网上贷款、票据贴现、委托贷款及不良资产买断等多种业务创新方式,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不能吸收存款,如果没有大量的后续资金注入,这种只贷不存的模式就难以成为真正可持续盈利的商业模式。因此,建议适当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比例的限制并实行差异化政策。对经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融资比例限制。通过私募、短期票据融资、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其发展能力。

引导小贷公司资金投向“三农”,建立一套递进式风险分担和补偿方案。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农业发展的基础相对较好,应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投向“三农”及小微企业。一是降低农村及县域小贷公司的准入标准,配合税收、财政政策积极鼓励农村和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促进农村及县域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二是建议由政府出面,通过财政担保的形式从政策性银行或邮政储蓄融得低息资金,建立起由政府出资的小额农贷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农业贷款。当农户因遇自然灾害、突发性市场风险等不可抗拒的风险而违约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进行补偿。三是将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贡献大小及合规经营、规范发展情况与税费政策挂钩。四是探索实行“村委会+农户贷”模式的信用贷款,既可以降低小贷公司经营成本,又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

健全内控制度并完善激励机制,强化小贷公司风险防控能力。小额贷款公司高层要认识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应切实构建一套符合其自身情况的公司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有关操作规范、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注重加强监事会的内部监督防控,同时要严格按制度操作,强化其自身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尤其要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减少贷款损失,避免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加强对员工职业操守的培养,通过完善激励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标签: 小额贷款公司, 金融业务,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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