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底我国内地影子银行规模达20万亿,其中通过民间借贷约10万亿;银行同业、理财及信贷资产转让等表外融资为8万亿;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私募基金等则为2万亿。

年底我国内地影子银行规模达20万亿,其中通过民间借贷约10万亿;银行同业、理财及信贷资产转让等表外融资为8万亿;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私募基金等则为2万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称,即使采用最窄口径(只包括银行理财业务与信托公司两类)测算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2012年底也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或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前者占GDP的29%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GDP的40%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6%。

正是基于影子银行暴增使我国的金融体系变得脆弱,中央政府早已开始整顿影子银行。2013年8月国务院同意央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为了防范影子银行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问题是,我国金融监管层在治理影子银行时,凸显了现有监管体制在应对新金融形态时存在的诸多不足。比如,银监会管得了商业银行和信托,但管不到城投平台和私募基金;而各地民间金融多由地方金融办监管,但在技术手段与人才储备上存在明显的短板;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迄今为止没有合适的监管部门,银监会、工信部以及各地工商部门,各自能管一部分,但又都不具备有效监管的条件。

可以相信,正是在债券市场及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不足,令金融监管层下决心推动相关制度建设。107号文在肯定影子银行作为“传统银行体系有益的补充”、“风险总体可控”之余,将影子银行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为代表的不持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第二类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第三类是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开展的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为此,文件提出要按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根据统一归口监督管理和表内外并重的原则,来逐一落实各类影子银a行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文件特别强调各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代客理财,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要求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理财业务。

中国影子银行机构本身就在监管体系内,“错判”甚至武断地“喊杀”将使中国间接融资比重维持在高位,增加经济或金融运行中的诸多矛盾,同时扼杀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加剧社会资源配置失衡。因此,对中国式影子银行所有机构和业务需要仔细梳理,在对其现状、特征和功能等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引导其“弃恶扬善”,更多地发挥积极作用。

因此,影子银行改革牵涉面甚广,有赖于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不能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来处理。这是根植于经济体制的问题,绝不能矫枉过正,以至于对实体经济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正如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所说,要特别注意处理好金融安全与市场效率的平衡,既不能对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放任自流,又不能采取简单的一刀切,禁止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和有益的金融创新。

监管层对影子银行的分类规范监管值得肯定,这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应算是长期利好。当然,在短期内难免会对资金市场造成冲击。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导、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育不完全甚至完全割裂的市场体系中,影子银行在资金资源配置严重扭曲的情况下为满足市场需求作出了贡献,这正是2013年初银监会发布8号文规范非标和银行理财以来,商业银行融资业务迅速转向同业膨胀的原因。现实强烈的市场资金需求,让监管层明白光靠堵是不行的,这正是传闻已久的银监会规范银行同业的9号文迟迟未出台的原因。

一言以蔽之,严防矫枉过正,在发展中简化和化解问题,慢工出细活,才是对待“影子银行”风险的合理态度。对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关键是开放市场,实际上这也是全世界金融政策的方向。只有先开放,让交易浮出水面,才能谈得上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而监管不是盲目的,也必须建立在开放和公平的市场环境基础之上。



标签: 影子银行, 银行主体监督责任, 银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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