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监会网站9月22日消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银监会网站9月22日消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管理办法》删除原办法第三十八条,即删除“商业银行存贷比应不高于75%”的要求,同时在流动性风险监测部分新增第四十六条“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明确了存贷比作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的使用方法。 

这一修改的根据是今年8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决定指出,将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规定从商业银行法中删除,同时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调整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东方融资网曾对此做过相应分析(存贷比不再是监管指标
你能从中受益吗)。 

而在废除存贷比以后,银监会加强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银监会要求流动性覆盖率这一指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同时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不低于25%。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显示,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为46.18%,远高于25%的监管要求。 

以下是《管理办法》中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这一章,包含了这两个指标的具体计算方式。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十七条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 * 100%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本办法附件2相关条件的现金类资产,以及能够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

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本办法附件2相关压力情景下,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除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十八条 流动性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 * 100%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表范围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计算并表流动性覆盖率时,若集团内部存在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相关附属机构满足自身流动性覆盖率最低监管标准之外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能计入集团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监测 

第四十条 银监会应当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银监会应当充分考虑单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或监测工具在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工具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的所有表内外项目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合同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可以涵盖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3年、5年和5年以上等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监会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和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对负债集中度的分析应当涵盖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无变现障碍资产的种类、金额和所在地。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超额备付金率、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及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融资时可以用作抵(质)押品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规模、货币错配情况和市场影响力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其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单独监测。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应当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分析、监测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银监会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下降或丧失、流动性转移受限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分析其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银监会用于分析、监测市场流动性的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相关利率及成交量、国库定期存款招标利率、票据转贴现利率及证券市场相关指数。

第四十六条 银监会应当持续监测商业银行存贷比的变动情况,当商业银行出现存贷比指标波动较大、快速或持续单向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第四十七条 除本办法列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参考指标外,银监会还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动性风险特点,参考其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或运用其他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实施流动性风险分析和监测。



标签: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删除存贷比, 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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