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总体部署,上海被列为“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城市。为做好“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工作,打造“聚合百家资源、服务万家企业”的上海“工业云”创新服务品牌,促进“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3〕8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本市“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要点: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总体部署,上海被列为“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城市。为做好“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工作,打造“聚合百家资源、服务万家企业”的上海“工业云”创新服务品牌,促进“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3〕8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本市“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方式:

1、上海“工业云”是以云计算为基础,综合运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下一代信息技术,面向汽车、钢铁、化工、装备制造等上海重点产业领域,针对研发设计、数据管理、工程服务、协同营销等环节需求,为各类企业提供专业软件和资源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上海“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项目涵盖平台建设和环境优化两方面。

2、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按照《管理办法》第九、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

2、项目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3、重点支持具有一定用户规模、商业模式明确、在相关产业领域具有应用案例和场景并计划进一步完善功能和拓展市场的平台建设类项目。

4、鼓励平台企业和用户单位联合申报,以平台企业为申报主体,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5、环境优化类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一年内(最迟不超过2015年12月31日);平台建设类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16年12月31日),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6、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7、同一单位申报的平台建设类项目原则上仅限一个。

政策依据: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沪经信法〔2013〕879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申报上海“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 沪经信推〔2014〕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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