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兄弟义气,林县钱某替兄弟张某在信用社的贷款合同上签了字,贷款交由张某运用。可是贷款合同到期后,张某未能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出于兄弟义气,林县钱某替兄弟张某在信用社的贷款合同上签了字,贷款交由张某运用。可是贷款合同到期后,张某未能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信用社便将钱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钱某承当还款职责。近期,林县法院对该起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定,被告钱某应在判定下达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信用社贷款本金4万元并按贷款合同约好支付利息直至贷款还清时止。

据了解,张某和钱某系好友,私下以兄弟相称。2011年5月,张某因自个生意亏本想申办信用社贷款加大出资,考虑到自个无能力贷到金钱,便请经济实力较好的钱某帮忙,让钱某出面向信用社贷款4万元,然后转交给自个。

张某许诺,只需要钱某在合同上签字,贷款及利息都由他来归还。钱某平常为人仗义,见好兄弟急需用钱,碍于情面便开口应诺帮这个忙。钱某于是就和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4万元,期限为2年,并将贷款交给了张某。可是贷款到期后,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合同条款清偿贷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将钱某诉至法院,请求钱某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钱某辩称,该笔贷款是事实存在的,可是自个仅仅名义上的贷款人,该笔贷款确确实实是为张某贷的,自个仅仅帮兄弟的忙,张某是贷款的实际运用人,应由张某承当还款职责。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信用社与被告钱某之间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钱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职责。对于被告钱某以为其系为张某贷款,张某是贷款运用者应由张某承当还款职责的辩解,法院以为,被告钱某将贷款交由张某运用系其对贷款的处置,并不影响被告钱某作为贷款人所应承当的还款职责,故原告诉请依法予以支撑,据此作出如上判定。

法官提示,有些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或许是碍于情面,出借身份证或直接代签名而成为名义上的贷款人。假定实际贷款人不按时还款,名义上的贷款人就要承当还款职责,因此贷款合同的代签名务必谨慎对待。



标签: 贷款, 借款, 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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