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P2P网贷行业在严格监管下得到有条不紊的发展之际,关于对P2P借贷平台被定义为信息中介性质的话题,又在网上被广泛热议开来。

正值p2p网贷行业在严格监管下得到有条不紊的发展之际,关于对p2p借贷平台被定义为信息中介性质的话题,又在网上被广泛热议开来。很大一部分投资者不能理解,为何借贷平台要被定义为信息中介,而不能和商业银行一样,承担信用角色,为p2p借贷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买单呢?

p2p借贷平台被监管层明文规定为信息中介角色,还得从去年那份代表着监管“靴子”落地的纲领性文件说起。

2015年7月,由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p2p网贷划定了四条红线,其中一条,也是第一条和最关键的一条是“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即p2p)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这让之前不少有担保公司垫底,或有某大背景背书的平台,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业务模式,并对其作出整改。一时间,“100%本息保障”,“某某公司担保”字样,瞬间从p2p网贷行业内的各大小平台上清一色的消失。此事,让一部分p2p投资者开始感到不愉快,也没有安全感了。

他们所担忧的是,如果p2p借贷平台不给用户做信用担保了,万一投资者的投资资金亏本了或者投资被玩没了,该由谁来垫底呢?平台不垫?政府垫?这不明摆着要将来自p2p借贷的各类风险推给投资人自己嘛!

小编觉得如果大家真这样认为的话,那就真不对了。实际上,国家监管层之所以要明文规定的将p2p借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性质,实则是更大的出于对投资人的保护而做出的决策。要明白国家监管层的良苦用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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