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监管细则的出台,很多P2P平台都可以查找问题,问题太多的P2P就成了问题平台。

随着监管细则的出台,很多P2P平台都可以查找问题,问题太多的P2P就成了问题平台。在相关的规定中表明,P2P平台只能作为一个信息中介平台,不能参与资金的流动和交易,只能交换信息。所以,在这样的条件下,很多P2P平台都做出来调整。

从理想定位而言,P2P平台确实应该只是信息中介,这也是国外主流P2P平台的做法。具体而言,P2P平台仅仅提供信息撮合等服务,既不介入资金交易,如果不是因为本身失职导致,则也不承担可能存在的贷款损失。

具体而言,这些P2P平台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

1、保本保息承诺,或者变相的保本保息承诺

虽然保本保息已被禁止,但变相的保本保息,仍以各种方式存在。否则那些大妈们哪个还敢在P2P平台上投资?

2、担保,或者变相担保

虽然自担保之前已经被明令禁止,但各种变相的自担保仍然存在,例如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实质上的自担保,或者让与平台存在高度关联关系的所谓第三方来进行担保。

3、风险准备金

虽然名目不同,但风险准备金又属于平台自身所有,因此属于另一种变相的自担保,《监管办法》中完全没有提及该问题,尚不知监管层是何考虑,但据有关统计,禁止自担保后,过半数平台都实行了这种风险准备金模式。

4、各种形式的“背书增信”

这里所谓的“增信”,是指平台对提高自身信用的努力,不是《监管办法》中禁止的平台对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增信”。例如,寻找各种高信用等级的股东,P2P平台早已被划分为“国资系”、“银行系”、“上市公司系”、“地产系”,等等。试想,如果是信息中介,出借人应该信任借款人,平台背景还有什么作用?

感觉现在的P2P平台也是不得已才为之,但是有了相关监管政策的落实,P2P行业的乱象将会得到很多的调整。



标签: p2P平台, P2P信息中介, P2P平台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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