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领域不断有雷区,不少投资人都是血本无归,在融小妹看来,这些虚假理财平台手法类似,但为什么仍有众多的投资人前赴后继的踩雷?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不断有雷区,不少投资人都是血本无归,在融小妹看来,这些虚假理财平台手法类似,但为什么仍有众多的投资人前赴后继的踩雷?在小妹看来,普通投资者都是“低风险偏好的高收益簇拥者”,然而这是一种非理性的投资观念。

所以在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投资者辨识风险能力的同时,也要停下来看一看作为整个行业运作必不可缺的一环——监管。

监管存在漏洞

2015年年底,在行业乱象的倒逼下,针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细则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出台。但是任何规则的进阶都需要一定过程,而这也意味着当前的监管细则仍存某种漏洞。

例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指出,在监管细则中,作为监管的主体,某些模式是否被纳入监管对象尚不清晰。

监管细则指,监管的基础为“直接借贷行为”,“直接”二字是否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债权转让模式;而“借贷”二字,是否能将传统意义上的应收账款转让、收益权转让、金融资产转让也纳入网贷新规中,而这将直接决定规范对象的基础性问题。

“一些理财平台会针对新规的适用性进行争辩,认为自身并不从事民间借贷撮合的事情,而是从事资产处置等相关事宜。”刘新宇说。

监管对象不明确

此外,网贷新规第四十三条指出,银行系p2p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另行制定办法。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对于如此安排立法的初衷并不明晰。

“呈现在投资者面前的主体表现并无不同,仅仅因为股东背景存在是否为银行之分就要监管区分?”一位资深行业观察者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如果针对银行系的p2p需要独立监管,那么未来针对保险系、证券系的p2p是否也要特殊监管?



标签: 虚假理财平台, 监管对象不明确, 监管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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