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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全球,征信业是伴随着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渐成熟起来的。由于各国的经济特点、立法传统以及历史文化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所以各国建立的信用制度也不尽相同。

纵观全球,征信业是伴随着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渐成熟起来的。由于各国的经济特点、立法传统以及历史文化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所以各国建立的信用制度也不尽相同。

目前,全球较为常见的个人征信体系分为三种,一是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的个人征信体系;二是以美国为例的市场主导模式的个人征信体系;三是以日本为例的行业主导模式的个人征信体系。

政府主导型

在欧洲,欧盟成员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葡萄牙和比利时等国家采用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该模式由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组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

在征信过程中,银行需要依法向央行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事实上,在一些欧洲国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而征信机构在收集、使用、处理数据时,须经借款人书面签字表示同意。

在政府主导型的征信体系中,中央银行承担着主要的监管职能。在德国,由于信用信息局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部分,有关信息的搜集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在法国,唯一的征信机构是信用服务调查中心,该机构是1946年在法兰西国家银行的组织下,建立的含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和个人信贷登记系统两个子系统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欧洲的中央银行管理公共征信系统,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工作人员才被允许进入该系统。

对于征信数据的相关内容,欧盟的规定较为严格,包括对于征信数据收集和使用范围的限定、征信数据中敏感数据的规定以及征信数据的准确性等方面。

在英国,信用信息既有从政府网站、政府机构或公共部门、公共事业部门、互联网等公开的信息渠道获得的,也有从银行、信用卡公司、零售企业、租赁商等授信机构提供的消费者信用交易和付款记录中获得的。

市场主导型

世界征信业最先进的美国,其征信业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美国征信立法强调银行效率和信誉的重要性,要求征信机构以公平方式满足银行对借款人信用信息等的商业需求。

美国法案规定,信息增加使用范围,持有信息的金融机构须(以登报、发信等各种形式)告知信息所有者,既定时期内没有表示不同意,视为同意。

“美国模式”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在美国,保障信息自由流通是征信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其中,对于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公共机关采取分散式立法模式,私人机构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

美国征信业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这些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组成的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它们的信息来源广泛,除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他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而信息内容也较为全面,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息。

它们有着类似的名字—“CreditBureau”,这是美国人对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类专业公司的惯称。美国最早的CreditBureau于1860年在纽约的布鲁克林成立。

作为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供应商,CreditBureau是美国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专门从事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合格的使用者出售信用调查报告的业务。

在美国,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最常见的用途包括:金融机构发放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参考,商场向顾客发放购物卡的授信依据,租赁类公司考查个人用户的参考,公用事业公司是否开通服务的参考,帮助雇主了解工作应征者的品行,以及商账催收公司的参考。

此外,美国的平衡保护立法模式看重的是交易自由,强调信息自由流通的价值,其立法既为个人征信机构的合理生存保留了适当的空间,又全面考虑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人权方面的需要,但在隐私保护方面相对欧洲要弱一些。例如,在欧盟,数据采集必须得到预先同意,个人是数据的所有者;而在美国,征信机构采集数据时,可以不经过被收集者个人的同意,私人数据是数据采集者的基本财产。

行业协会主导型

从时间来看,日本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建立要晚于欧洲和美国—1973年,由东京银行家协会建立了第一个地区性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经过40年的发展,这种行业协会主导型的模式已经比较成熟,几乎涵盖了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和消费。

据了解,日本的征信体系采用的是会员制征信模式,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

在该模式下,日本的个人征信机构大体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等三大类,分别对应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这些协会的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证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以及零售店等。三大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查的需求。

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

日本的个人征信机构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主要功能是为了增强个人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