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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9月17日民政部发文称,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很多地区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也自10月起不再需要出示单身证明。针对不再提供单身证明的新规,部分老百姓有这样的忧虑,认为有部分已婚者,在户口本上仍是未婚,与父母户口在一起,而民政部门和房管部门的信息系统又不联网,那么这部分人是否会钻住房限购政策漏洞?尤其是上海等一线城市。

自2015年9月17日民政部发文称,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很多地区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也自10月起不再需要出示单身证明。针对不再提供单身证明的新规,部分老百姓有这样的忧虑,认为有部分已婚者,在户口本上仍是未婚,与父母户口在一起,而民政部门和房管部门的信息系统又不联网,那么这部分人是否会钻住房限购政策漏洞?尤其是上海等一线城市。

对于此忧虑,上海市房管局给出了回应称,自10月1日起,本市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对本市住房限购审核工作没有影响。按照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购房人应如实申报其家庭情况(包括婚姻状况),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购房人提交的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与民政部门信息比对方式核对购房人婚姻登记记录。对违反住房限购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不受理相关转移、抵押等登记,本市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不存在“审核漏洞”的情况。另外,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婚姻状况的审核也将采取上述比对措施。“下一步,我们将完善提升信息联网工作,做到实时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

市房管局还表示,上海作为一座特大型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有自身特点,控制房价是重要调控目标。上海将继续坚决执行住房限购、差别化住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加大市场监测,防止炒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以下是上海限购令2015细则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 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 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 (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 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 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