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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有比较多的特殊规定,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全部税前扣除,而是要看情况处理。

企业日常经营中有很多借款利息,其中也可以划分为各种类型的利息支出。在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有比较多的特殊规定,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全部税前扣除,而是要看情况处理。现在为大家总结归纳如下几个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一、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符合规定的可税前扣除

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符合规定的,可税前扣除,但是扣除部分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企业应当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如果自然人是股东,需要关注债资比的要求,即该自然人在该企业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符合规定的也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规定税前扣除,而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有些特殊,根据规定,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当然啦,借款合同之类的资料、凭证要有。如果借贷双方是关联企业,也需要关注债资比的要求。

三、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怎样税前扣除?

当前,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于是就会有一个“投资未到位”的问题。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是这样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中,相当于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应计付的利息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有一笔借款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怎样税前扣除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税前扣除,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计提在税前扣除。



据小编了解,企业间借贷利息标准的高低,很大一部分是由市场来决定的。

据小编了解,企业间借贷利息标准的高低,很大一部分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企业贷款利息怎么样?企业银行贷款利息怎么计算?这些问题是很多借款人关心的话题。另外,我国并未采取完全的利率市场化,企业银行利息的高低对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金融秩序的稳定影响很大。

如何在维护企业主体意思自治和维护金融秩序之间进行衡平,在保护企业借贷合理利息的同时,尽量减少对金融机构的不利影响,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超过4倍的不予保护,这意味着企业间借贷市场的利率可以高达25%左右。

小编以为,对企业间借贷的利息,要通过分析企业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和目前国家利率管制的有关政策后,有选择性地进行保护。首先,企业间借贷的互助性质,企业资金的主要目的是从事企业主营业务,高息将诱发企业抛弃主营业务转为从事借贷或变相借贷业务,也对借入资金的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不利于企业发展。

其次,企业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监管,企业间借贷规模的大小完全处于自由发展状态,高息将诱发企业盲目扩大对外借贷规模,存在市场隐患。最后,我国金融借款采取利率管制制度,企业间借贷的高息不利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从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对于企业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当事人可以在人民银行贷款利率、逾期利率和罚息的有关标准上浮一定的比例,但不宜过高。而民间借贷规定的是4倍标准,显然比企业银行利息高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