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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中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划定了5条不合格应收账款“红线”。

保理业务主要是指在贸易中,当卖方企业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向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保理融资中至少一项,即为保理业务。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保理业务最主要的风险集中在保理融资业务,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做一般性贷款、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办法》在保理融资中,进一步严格合格应收账款标准,对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有价证券付款请求权等几种不合格应收账款予以了明确。

所谓未来应收账款是指依据合同项下卖方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如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此外,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持有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近年来,保理业务成为各家商业银行追逐的焦点,银行为供货商提供了提前的资金融通,而商业银行也从中获得了大额的收益,但是开展保理业务之后可以由银行进行账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监管层应该是考虑到了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对保理融资业务的流程进行了规范。

《办法》对保理融资业务流程的规范,主要包括融资产品、客户准入、合作机构准入、业务审查、专户管理、融资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其中,着重对单保理融资提出审慎管理要求,即在审核基础交易的基础上,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对卖方或买方进行授信全流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