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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总体要求,通过修订《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形成本办法。

政策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总体要求,通过修订《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形成本办法。

支持方式: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

1、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3、对经评审小组认定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

支持对象:

1、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2、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的金融服务、航运物流、现代商贸、文化创意、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支柱服务业,科技服务、设计产业、电子商务、数字出版、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等新兴服务业和教育与培训、医疗保健、体育产业、家庭服务等社会服务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3、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4、支持与本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5、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6、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前期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7、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对经评选认定的创新型新兴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8、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申报条件: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这些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3号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报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明确,请一并按照执行。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要点: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报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明确,请一并按照执行。支持方式: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申报条件:

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4]77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详细内容: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4]7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报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明确,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14日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总体部署,上海被列为“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城市。为做好“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工作,打造“聚合百家资源、服务万家企业”的上海“工业云”创新服务品牌,促进“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3〕8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本市“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要点: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总体部署,上海被列为“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城市。为做好“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工作,打造“聚合百家资源、服务万家企业”的上海“工业云”创新服务品牌,促进“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3〕8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本市“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方式:

1、上海“工业云”是以云计算为基础,综合运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下一代信息技术,面向汽车、钢铁、化工、装备制造等上海重点产业领域,针对研发设计、数据管理、工程服务、协同营销等环节需求,为各类企业提供专业软件和资源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上海“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项目涵盖平台建设和环境优化两方面。

2、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按照《管理办法》第九、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

2、项目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3、重点支持具有一定用户规模、商业模式明确、在相关产业领域具有应用案例和场景并计划进一步完善功能和拓展市场的平台建设类项目。

4、鼓励平台企业和用户单位联合申报,以平台企业为申报主体,申报单位须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5、环境优化类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一年内(最迟不超过2015年12月31日);平台建设类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16年12月31日),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6、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7、同一单位申报的平台建设类项目原则上仅限一个。

政策依据: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沪经信法〔2013〕879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申报上海“工业云”创新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 沪经信推〔2014〕5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