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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受关注度日益增高,所以在国家层面,也对民间借贷做了更多的规定,其中就对民间借贷合同的五种形式予以了否定,更加清晰的规定了明间借贷在合同层面的框架,保证了明间借贷的规范。

民间借贷受关注度日益增高,所以在国家层面,也对民间借贷做了更多的规定,其中就对民间借贷合同的五种形式予以了否定,更加清晰的规定了明间借贷在合同层面的框架,保证了明间借贷的规范。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这五种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例如:某公司以年6%利率从银行贷款,再以年10%的利率转借给他人,假设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笔资金是从银行贷出的,那么该借款合同就被认定为无效。

2、以向其他公司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其他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例如:某公司以年10%利率向其他公司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再以年15%的利率转借给他人,赚取息差,假设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金钱是从其他公司借贷或向其单位职工集资来的,那么该借款合同同样被认定是无效的。

3、出借人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供应借款的。例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赌钱、贩毒、私运等违法犯罪举债的,该借款合同无效。

4、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例如:因不合法男女关系而发生的“包养费”“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等,即使以借款合同、保证书、借单、欠条等方法为债务人所供认,但该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属于无效范畴。

5、其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活动。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而签订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方法掩盖不合法目的的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以上五种民间借贷合同的不合理形式需要大家在实际的借贷过程中做出明确的辨别,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选择,不要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从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针对近些年的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几类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标准,以规避民间借贷中合同方面存在的不合法现象。

针对近些年的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几类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标准,以规避民间借贷中合同方面存在的不合法现象。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这几类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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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甲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并转贷给乙(乙为企业或个人),同时提高转贷利率以赚取借贷利息差价的行为,只要得到证实,即乙知道甲的资金系从信贷机构套取所得,此种情况下,借款合同无效。

第二,甲向乙(乙为企业单位或者是甲所在单位的职工)借贷或集资获得资金转贷给丙,同时丙知晓甲的资金来源,此种情形下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将被认定为是无效的。

第三,甲在将资金借予乙时,已知晓乙的资金用途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例如:赌博、贩毒、走私等),此类情况下,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第四,当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例如所谓的“保养费”、“分手费”等,此类情形下即使以借款合同、借条、保证书、欠条等形式确立债务关系,但这种债务关系仍旧会被认定为是无效的。

第五,以违法、违规的手段,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获得的贷款,或者以欺瞒的形式骗取贷款,以胁迫的形式获取贷款,此类借贷合同都是无效的。

最后重申一下,以上几种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前三类要符合二次借贷的双方都知晓资金的来源。在借款人不知晓资金实际来源情况下,就不能直接认定借贷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