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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森的微博沦为了网贷投资人的“讨债阵地”——这些网贷投资人认为,其基于对黄先森的信任才在涉案平台投资现在平台难以兑付,黄晓明先生应当承担还债义务。

黄晓明躺枪,沦为网贷投资人的讨伐对象!黄先森也是倒霉啊,接了一家p2p平台的广告代言。名为东虹桥金融在线,这个平台被曝涉嫌兑付危机。一时间,黄先森的微博沦为了网贷投资人的“讨债阵地”——这些网贷投资人认为,其基于对黄先森的信任才在涉案平台投资,现在平台难以兑付,黄晓明先生应当承担还债义务。

咱们先不论这些网贷投资人的言论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我们仅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黄晓明先生是否应当就违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目前公开的资料来看,黄先森不需要承担该连带责任。

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本条规定,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要件有三:一是代言人参与制作的广告为虚假广告;二是该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三是代言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广告为虚假广告。

以上所有要件,均紧紧围绕着“虚假广告”。什么是虚假广告呢?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小编要特别提示网贷投资人的是,就算事后平台被证明发布了虚假广告,也不能直接得出黄晓明先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结论。这是因为黄晓明先生并不一定明知或应当知道该广告为虚假广告。因此,黄先森确实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皇阿玛”张铁林身陷“代言门”,其代言的鑫琦资产被曝兑付危机引发关注。对此,有自称受害者的投资人直言:“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必须负连带清偿债务责任,皇阿玛赔钱啊!”

去年9月,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正式实施,“最高级”等极限词语被限制使用,广告内容被规定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一系列限制措施还引发不少吐槽,难道最佳广告就是“xx产品性能优良,优良到违反广告法!”了吗?

与此同时,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说白了就是,不是“亲测有效”,就别来代言!

然而p2p平台利用明星代言人,配合浮夸的广告词来进行品牌宣传,从而加深投资者对于平台的印象,已经是行业最常见的推广手法。大致的思路就是,请不起大腕儿请小腕儿,请不起明星请网红,请不起央视名嘴请地方巧嘴……

随着p2p风险事件不断爆出,p2p等各类理财公司俨然成为了雷区,响亮的耳光在路上,不少趟了互联网金融这个“浑水”的明星恐怕都有点如坐针毡了哟……

其实明星代言p2p的情况,大概是三种模式。

1、像皇阿玛一样单刀直入,直接代言。

(1)“钢琴王子”朗朗为绿能宝发声

(2)歌手平安牵手陆金所

(3)范爷代言紫马财行

(4)羽泉成为借贷宝代言人

2、曲线代言,给钱吆喝几句:分享用户体验、做公益等形式。

(1)那英、汪峰为小赢理财站台,拍微电影。

(2)唐嫣、李湘、瞿颖、钟丽缇、胡静五大女星通过微博发声“缪斯时代来了”。知道缪斯时代是啥么——是e租宝推出的文化投资居间服务平台。

噗,这个打脸可是打得响亮了。

 (3)咆哮帝马景涛签约橙旗贷,据说是要做公益。

3. 明星入股p2p,有钱大家一起赚

有网友分析说,如果明星是以股东身份和平台捆绑,投资人可以相对放心考虑一下,毕竟会投资的明星又不傻。当然啦,还是建议大家要用自己的头脑去分析。

(1)star vc(黄教主、李冰冰、任泉)入股“财加”,目前已经被太平洋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收购。10月21日,财加官网发布资讯称,财加已成功登录香港主板,媒体报道说,star vc赚了6倍。

(2)刘晓庆500万入股前海理想金融。出现在前海理想金融股东名单里的有刘晓庆控制的上海市刘晓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出资500万,出资比例为5%,为前海理想金融的第六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