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虚假理财平台 下的文章

互联网金融领域不断有雷区,不少投资人都是血本无归,在融小妹看来,这些虚假理财平台手法类似,但为什么仍有众多的投资人前赴后继的踩雷?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不断有雷区,不少投资人都是血本无归,在融小妹看来,这些虚假理财平台手法类似,但为什么仍有众多的投资人前赴后继的踩雷?在小妹看来,普通投资者都是“低风险偏好的高收益簇拥者”,然而这是一种非理性的投资观念。

所以在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投资者辨识风险能力的同时,也要停下来看一看作为整个行业运作必不可缺的一环——监管。

监管存在漏洞

2015年年底,在行业乱象的倒逼下,针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细则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出台。但是任何规则的进阶都需要一定过程,而这也意味着当前的监管细则仍存某种漏洞。

例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指出,在监管细则中,作为监管的主体,某些模式是否被纳入监管对象尚不清晰。

监管细则指,监管的基础为“直接借贷行为”,“直接”二字是否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债权转让模式;而“借贷”二字,是否能将传统意义上的应收账款转让、收益权转让、金融资产转让也纳入网贷新规中,而这将直接决定规范对象的基础性问题。

“一些理财平台会针对新规的适用性进行争辩,认为自身并不从事民间借贷撮合的事情,而是从事资产处置等相关事宜。”刘新宇说。

监管对象不明确

此外,网贷新规第四十三条指出,银行系p2p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另行制定办法。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对于如此安排立法的初衷并不明晰。

“呈现在投资者面前的主体表现并无不同,仅仅因为股东背景存在是否为银行之分就要监管区分?”一位资深行业观察者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如果针对银行系的p2p需要独立监管,那么未来针对保险系、证券系的p2p是否也要特殊监管?



虚假理财平台被曝光时,总是跟“非法集资”扯上关系,殊不知这并非法律术语。严格意义上讲,所谓的非法集资,可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

虚假理财平台被曝光时,总是跟“非法集资”扯上关系,殊不知这并非法律术语。严格意义上讲,所谓的非法集资,可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

2015年,我们见证了泛亚、e租宝、大大集团、融资城、mmm……这些平台由盛而衰掀起的巨大漩涡,每个平台都在讲述自己玄之又玄的故事,都在吸纳大量投资者的血汗钱,然而,最后这些巨量资金,都以相似的方式被涡流悉数吞噬。

非法吸存案件较多

《第一财经日报》不完全梳理了2014年以来已经被定性的案件。在被统计的11个已被定性的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共有7件,其中包含钰诚集团旗下e租宝、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国湘资本、东方创投、盛融在线、德赛财富、徽州贷;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案件的共有4起,具体包含mmm互助理财平台、中大财富、优易网、中宝投资。

而在较早时间被引爆的两大“雷区”,大大集团案尚未定性,另一起深圳融资城案件,深圳经侦的表述为“已对相关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

近年,爆雷的数量不仅在增多,规模也越来越大。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将其“日金宝”等金融产品,通过互联网线上和线下在二十多个省销售,骗取了22万投资者450亿的资金。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e租宝”网站以及关联公司因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涉嫌违法经营活动,融资达750亿,涉及500万投资人。

平台审理定性棘手

而再看近期的几颗“大地雷”,泛亚、e租宝、大大集团、mmm互助理财平台、融资城等案例中,除mmm互助理财平台被定性为集资诈骗案件以外,更多案例处于要么无法定性,要么被圈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状态。

集资诈骗与非法吸存区别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解释道,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其目的即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上海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曾指出,如果将案件定义为集资诈骗罪,就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主观上存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要证明主观目的具有一定难度,而定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可操作性较强,更有利于惩治犯罪分子。

中国国情决定了普通投资者都是“低风险偏好的高收益簇拥者”,这是一种非理性的投资观念。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即便再爆发n多的跑路事件,也难以在短期内获得矫正。基于此,投资观念的矫正,不能依赖于“东窗事发”后的幡然醒悟,而更应当注重事前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