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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

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主要业务部门监管对象划分:

银行监管一部:承办对国有商业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等的监管工作;

银行监管二部:承办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

银行监管三部:承办对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等的监管工作;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承办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和保险类除外)的监管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承办对农村和城市存款类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负责银行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指导意见》指出,要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促进合规稳健发展。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

4月10日,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要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促进合规稳健发展。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

校园网贷,究竟是诱人馅饼还是吃人陷阱?

最近,一系列由“校园网贷”引发的悲剧在全国多个省份屡屡上演:裸条放款、追债、非法拘禁、无力还贷自杀……“校园网贷”的迅速走红,为大学生提供了资金便利,但也带来新的风险和隐患。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大学生消费市场规模超过4500亿元,2017年有望突破6000亿元。对“90后”一代的大学生而言,“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超前消费观念不再是件新鲜事。

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国高等教育质量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共有在校大学生3700万人,并且每年有数百万的“新鲜血液”更迭,位居世界第一。而在这些大学生中,存在资金短缺情况的学生占很大比例。据天津大学第十一期太雷班实践调研团2016年发布的《大学生网络信贷消费调查报告》显示,29.03%的大学生申请过贷款,其中超六成大学生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贷款。互联网借贷平台已成为大学生群体进行信用借贷的主要渠道。大学生金融服务成了近年来p2p金融发展最迅猛的产品类别之一。

由于我国大学生规模庞大,给校园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契机。据了解,当前我国的校园借贷平台大致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是“电商+金融”,是基于消费场景的模式,以京东校园白条、支付宝蚂蚁花呗、分期乐等分期购物平台为代表。这类平台大多依托正规电商平台,利率基本在合理范围之内,审查也较为严格,因而问题较少。第二类则是各地监管部门要着重治理的无合法经营执照的“黑商”。这类平台多为团伙运作,私人筹集借款资金,贷款上限较前两种更高,相应的利息也非常高。由于行业发展较快,监管措施不健全,导致第二类不规范企业进入,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有数据显示,2016年,面向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信贷规模已突破800亿元。在校学生只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号、所在院校、入学年份、学号、专业等个人信息注册及验证,然后在线录制签约视频后,简单地操作就可以在网络平台获得几千甚至上万元的学生贷款。

一些网贷公司为拓展业务,风险把控不严,贷款审核更是形同虚设,部分网贷平台甚至恶意放贷,编织出“服务费”、“逾期费”、“催收费”等等陷阱,通过各种方式催收本金利息,谋取暴利。《南方都市报》的报道称,校园网贷的年利率最高达2000%。枕头君想起马克思的一句名言:如果资本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敢保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

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观念逐渐转变,信用消费、超前消费的消费模式逐渐获得大众认可。据《大学生网络信贷消费调查报告》数据显示,68.26%的大学生每月月均生活费少于1500元,只有12.05%的受访学生每月生活费超过2000元,表明大学生群体整体收入较低。花钱的“理想”和缺钱的“现实”落差颇大。由此看来,许多学生对自身还款能力高估,由此导致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贷还旧贷的窘况愈演愈烈。

根据《大学生网络信贷消费调查报告》显示,对于逾期还款后果的认知程度,只有22%的人表示“很了解”。正是由于部分大学生缺乏金融信贷知识,对网贷逾期后果的认知不足,导致其忽视风险,冲动消费。

网贷已成为高校大学生人群有资金需求时考虑的对象之一,大学生接受信用评估和接触网络贷款,把中小额度网络贷款作为自身另类"信用卡"的机会正会逐渐增多。目前在校大学生除了学费外,在创业、文化消费等领域,都开始出现信贷资金的需求,而目前我国约有3000多万名在校大学生,校园信贷的市场规模可达到千亿级别,因此的确需要给校园贷提供生存空间。校园网贷已成趋势,那么如何防控“校园网贷”的风险呢?

鉴于校园网络借贷方面迄今没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因此建议政府加快立法,对借贷平台的资金监管、资质审核、信息共享、监管主体等做出详尽的规定,完善网络贷款平台的配套法规或抓紧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校园贷市场。同时监管部门要监管到位,执法到位,坚决取缔具有欺诈性、不合规的校园贷平台。

网络借贷平台之间需要加强信息共享,以防多头借贷;同时,加强借贷平台的清理、整治与行业自律,让费率、逾期费用、服务费等费用都更加公开透明,约束行业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校园网贷的积极作用。

学校和社会应加强对大学生基础金融知识的教育,谨慎使用个人信息,提高学生风险意识。大学生只有掌握基本的金融知识、消除懵懂的借贷心理,才能理性借贷,健康理财,不被一时的享乐冲昏头脑。

2015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据悉这是中国官方第一次对网络借贷行业释放具体的监管思路。

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

2016年9月,教育部颁布《关于开展校园网贷风险防范集中专项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高校要做好大学生参与“校园网贷”的教育引导工作和风险防控工作。

2016年10月,银监会相关人员在《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公布后表示,明确将校园贷作为整治重点,对涉嫌暴力催收、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机构采取暂停校园网贷业务。

2017年4月,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要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促进合规稳健发展。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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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称,从监管层知情人士处获悉,银监会正在研究制定针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日,有媒体称,从监管层知情人士处获悉,银监会正在研究制定针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据悉,监管层是在近期举行的一次全国性小贷行业会议上,向地方小贷公司监管部门传达了上述意见。

据知情人士透露,监管层已经注意到最近有地方以互联网的名义批设了一些互联网小贷或者网络小贷公司。与传统的小贷公司相比,互联网小贷或网络小贷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业务,已经超过了地方金融机构监管的职责。

上述知情人士同时表示,监管层希望在上述全国性意见没有出台之前,各地方政府在审批网络小贷牌照时能够慎重,以避免形成新一轮的监管套利。

近年来,网络小贷牌照成为了各大互联网企业抢夺的又一热门资源。与传统小贷相比,网络小贷打破了地域限制,可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开展业务,也正因这一特性吸引各大企业积极布局。

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网络借贷分为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其中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指导意见》首次为网络小贷提供了政策指导,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重庆、广州、江苏等网络小贷活跃地区也开始陆续出台了网络小贷的相关文件。

据第三方平台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12月26日,全国网络小贷分布在10省市,共设立78家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含已获地方金融办批复未开业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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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下午,银监会官网正式对外公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

2月23日下午,银监会官网正式对外公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据悉,《存管指引》已经国务院审批,全文内容共计五章二十九条。这意味着网贷行业迎来了继备案登记之后又一合规细则的最终落地。

对此,网贷之家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表示,有了银监会明确的存管业务指引规范,银行进行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意愿,预计将明显提升。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今日(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并共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

其中,广东华兴银行与60家平台签订协议,位居榜首;其次是江西银行,签约36家;浙商银行和厦门银行排名第三和第四,分别签约23家和15家;民生银行排名第五,签约9家;其余银行分别签约1-8家。

从数据上看,大部分p2p平台还是青睐银行直接存管模式。截至2017年2月23日,共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其中广东华兴银行完成上线的平台最多,有40家平台上线直接存管系统;其次是江西银行,有29家平台成功对接并上线直接存管系统;浙商银行排第三,有13家平台成功对接直接存管系统;厦门银行和徽商银行各有10家和5家上线直接存管系统;恒丰银行、民生银行、贵州银行和上海银行等10家银行分别各有1-4家上线直接存管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据多家媒体报道,去年8月,银监会就曾向各银行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具杀伤力的莫过于提出:“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征求意见稿》对联合存管模式的一纸“死刑判决书”一度引发了业界热议。今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的《存管指引》对于上述内容措辞更加具体: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存管指引》答记者问中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存管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据悉,目前,银行与网贷平台进行资金存管合作有三种模式,分别是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联合存管。其中,银行直连是指p2p网贷平台直接与银行开通支付结算通道,直接存管是目前平台与银行资金存管合作最常见的模式,银行一般会为平台开设存管账户、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独立个人存管账户、风险备用金账户和担保公司账户。

而联合存管是“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目前包括汇付天下、富友支付等多家支付公司均已与多家银行开展合作推行此类资金存管模式。

以下为《存管指引》全文: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第七条 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人

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第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等应向存管人充分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相关纸质或电子介质信息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五)组织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的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六)履行并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以下简称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存管人

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存管人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清算和明细记录的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通过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八)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九)存管人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三条 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四条 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第十五条 存管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六)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七)存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

(八)存管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九)风险提示;

(十)反洗钱职责;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定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七条 资金对账工作由委托人和存管人双方共同完成,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八条 存管人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第十九条 委托人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制定完善的业务清算处置方案,并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委托人或清算处置小组等相关方完成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资金的清算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及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等。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机构违法违规从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对其进行业务定性,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移交相应的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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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坏账规模不断攀升的情况下,银行如何发放贷款以及贷款去向何处更受关注。

在银行坏账规模不断攀升的情况下,银行如何发放贷款以及贷款去向何处更受关注。

据媒体报道,11月30日,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公示了新一批行政处罚信息,9家银行吃到罚单,多数银行受罚是由于贷款业务出现不合规操作。

如农业银行绍兴分行因发放用途不真实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且新增贷款形成不良,被罚款50万元;中信银行绍兴分行因贷款发放不审慎,被罚款30万元。

此外,浦发银行绍兴分行因违规代保管经客户签章但关键条款空白信贷资料,被罚25万元;还有5家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小型银行分别因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放无真实用途小额贷款降低户均贷款金额等原因被处以25万-40万元不等的罚款。

一位银行人士表示,自去年银监会对原有《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从去年9月起开始公示对银行的处罚,提高处罚信息的公开程度以后,银行业的法律法规红线更加透明。

据不完全统计,这一年多以来,在银监部门公示的罚款缘由中,贷款业务是其中的一个“重灾区”,违规做法主要包括贷款审核不审慎、违规发放关系贷款、以贷转存虚增存贷规模等。此外,银行贷款出现贷后资金监测不力,导致贷款被挪用或者信贷资金流向股市、房市等也很常见。受罚的银行从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到城商行、农商行乃至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不等。

尤其在今年监管部门三令五申禁止银行贷款用于个人房屋首付款后,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等都曾吃到当地银监局开出的罚单,理由几乎都是未发现“首付贷”问题,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

在这些罚单的背后,也可一窥银行的风控问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银行应该把控制风险放在第一位,但有时在受到一些利益驱动的情况下,银行为了达到一定的业绩,可能会扩大放贷规模,以及对贷款审核放松等。

以此次受罚的农行为例,该行目前在五大国有行中不良率最高。截止到今年9月30日,农行不良率达到2.39%,不良贷款余额较年中增长近45亿元,达到2298.22亿元。事实上,从2014年开始,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就一路攀升。2015年末,该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128.67亿元,同比增长70%。到今年二季度末,该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2253.89亿元,占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的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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