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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监局开罚单不手软。日前公布的17张票据业务违规罚单,罚款金额共计460万元。多家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甚至外资银行纷纷上榜。

广东银监局开罚单不手软。日前公布的17张票据业务违规罚单,罚款金额共计460万元。多家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甚至外资银行纷纷上榜。去年票据风险案件频发,监管部门纷纷出台新政,从提示票据风险到要求自查、再到促进电票发展以杜绝纸票业务风险。进入2017年以来,全国13家地方银监局累计公布的60张罚单中,有34张是关于票据业务的。

被罚银行:集中于中山佛山广州等地

进入1月份以来,全国各地方银监局陆续批量公布去年对银行的处罚情况。据统计,截至昨日,全国共有13家地方银监局累计公布了60张罚单,其中有超过30张的罚单是关于票据业务处罚的,占比过半。

各地银监局公布罚单最多的除了江西省外,就是广东省。南都记者梳理发现,2017年以来,广东银监局已累计公布19起行政处罚。其中,票据业务违规达到17起,累计罚款金额达460万元。在银行自查、监管机构检查的半年里,票据业务违规频现于银监局罚单中。

广东银监辖区内收到罚单最多的是股份制银行。两家大型上市股份制银行的中山分行、广州分行因票据业务违规收到40万元或30万元的罚单。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也因为票据业务违规收到了一张20万元的罚单。

除了股份行成为票据违规的重灾区外,城商行也紧跟其后。广州银行有两家分支机构遭到行政处罚,广东华兴银行也收到了一张票据业务违规的罚单。

此外,外资行票据业务也存在类似违规现象。据广东银监局官网显示,去年12月30日星展银行广州分行同样因“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35万元。

此外,从被罚银行所处的区域来看,主要集中于中山、佛山、广州等多个地方分支机构。

处罚重点:未严查贸易背景真实性

而被处罚的原因,几乎都是“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而南都记者进一步梳理这批罚单发现,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强调“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不难发现,监管部门的处罚核心就是金融机构在签发承兑汇票之时必须严格审查企业之间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票据申请人如果虚构贸易背景,其本身的真实经营规模、真实的经营能力根本达不到将来偿还银行票据敞口的能力,这种虚构贸易背景签发出来的承兑汇票,最直接的一个后果就是银行自身形成不良资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票据业务律师郭玉棉向记者指出。

针对票据交易中存在的风险点,银监会去年下半年在全国银行业范围内全面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着重强调“重点检查开票、承兑、贴现等环节中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是否到位;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环节中,是否存在为他行‘做通道’、‘消规模’等行为;是否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等开展票据交易”等。

显而易见,这批罚单被处罚的重点就是未严查贸易背景真实性。不过,南都记者从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此次集中公布一批罚单多涉及票据违规并非刻意,只是依照处罚委员会运行要求定期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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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发布《关于银行业加强科技金融创新的意见》。

北京银监局发布《关于银行业加强科技金融创新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强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创新,推动非银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

意见称,要加强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面向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鼓励提高科技金融专营支行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支持银行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续贷。

意见指出,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特征和需求,借鉴创业投资风控模式,在内设的科技金融部门和专营支行建设科技贷款“三查”机制。

此外,意见还表示,北京银监局将积极开展监管方式创新,提高科技金融监管有效性,优化科技金融监管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利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在专营支行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

以下为意见原文:

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营业机构,各信托公司、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各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决策部署以及银监会支持科技创新的各项金融政策,通过资金链引导创新链、创新链支持产业链,服务北京新的城市战略定位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北京银行业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六项创新,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型企业成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创新

(一)制定科技金融发展规划。鼓励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北京科技创新中心战略定位,将科技金融作为本机构发展战略重要内容;鼓励辖内银行业分支机构制订科技金融业务发展规划,积极向总部争取政策支持,配置资源,大力推动科技金融业务发展。

(二)设立科技金融服务部门。鼓励银行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专门的管理部门,实现条线管理,负责科技型企业金融业务管理、服务创新、专营支行管理等工作。

(三)设立科技金融专业分支机构。支持银行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设立分行级机构。鼓励银行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支行、专营团队等专营组织。专营支行应主要从事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建设专门的贷款管理、考核机制和专业人才队伍。将专营支行建设成为银行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监管部门实施差别化监管、政府部门提供政策支持的载体,增强科技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创新试验性和发展可持续性。

(四)推动非银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支持辖内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开展股债结合科技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科技企业集团公司按规定设立财务公司,推动辖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集团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提供服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为科技研发和产业化提供租赁服务。

二、加强科技金融产品创新

(五)探索开展投贷联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面向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以促进信贷风险与收益匹配,扩大科技型企业融资覆盖面,对接企业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六)开发多元化科技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特征和需求,积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提供债券承销、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财富管理、资产托管等综合服务,对接企业经营成长需求。通过并购贷款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高新技术领域并购和“走出去”。支持开展科技型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充分利用政府补偿政策,与担保、保险、投资等机构合作,实现风险共担。

三、加强科技金融管理创新

(七)创新科技贷款“三查”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特征和需求,借鉴创业投资风控模式,在内设的科技金融部门和专营支行建设科技贷款“三查”机制。贷前调查阶段,可将科技型企业的市场发展空间、核心技术、商业模式、管理团队等因素作为调查和评级内容。对投贷联动业务,可在独立判断前提下与投资机构共同开展尽职调查,并参考其调查结果。审查审批阶段,建立专门的审批通道,配备专职审查审批人员,对专营支行差异化授权,可参考科技专家库、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专业意见,结合对企业未来成长性的判断进行审查,并探索制定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评审标准。贷后管理阶段,可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授信品种的风险特征,明确相应的检查重点,创新灵活的贷后检查方式,实施差异化贷后管理。对投贷联动业务,可将企业成长性、持续经营能力、融资计划等作为检查内容,并充分了解投资机构掌握的信息。

(八)建设科技金融专业人才队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科技金融部门和专营支行建设了解科技行业知识、熟悉创业投资实践的客户经理、产品经理、专职审查审批人员等专业队伍。通过与投资机构共同开展尽职调查、专职审批科技型企业业务、开展科技与投资专业培训等方式,增强人才队伍的科技金融专业能力。

四、加强科技金融服务方式创新

(九)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服务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时效性要求高、适合标准化操作的业务,探索实现操作流程的线上升级,打通线上线下金融服务链条。发挥大数据聚合效应,丰富金融交易、商业交易、客户行为等数据采集手段,并可借鉴第三方机构的多渠道信息,提高客户服务的针对性。

(十)建设科技金融服务“生态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政府部门支持,与其他金融机构、科研机构、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开展合作。支持银行机构依托科技金融专营支行,建设科技金融服务“生态圈”。由银行机构作为公共服务入口和平台,聚集多方资源,共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股权融资、支付结算、资金管理、信息服务等一站式服务。

(十一)加大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大力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创新要素集聚发展。

五、加强科技金融考核机制创新

(十二)建立专门的考核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对科技金融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科学设置考核权重。银行机构应在科技金融专营支行建立专门的考核机制,增加科技金融业务考核权重,降低传统业务考核权重,重点考核科技型企业户数、业务规模、产品服务创新、专业机制建设等。

(十三)实施差异化风险容忍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参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标准,提高科技金融专营支行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结合风险补偿情况,制订差异化风险容忍政策,对纳入风险容忍范围的科技型企业信贷,在计算风险贷款考核指标时予以剔除。银行机构应结合差异化风险容忍政策,细化科技金融专营支行尽职免责要求,增强政策可操作性,调动科技金融服务积极性。

六、加强科技金融监管创新

(十四)创新监管方式。北京银监局将积极开展监管方式创新,提高科技金融监管有效性,优化科技金融监管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利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在专营支行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探索制订科技金融专营支行认定标准,实施科技金融监管后评价,对科技金融服务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逐步建设科技金融监管团队,为科技金融专营支行和科技型企业开展贴身服务。

(十五)探索实施差别监管。探索制订科技金融差别化监管政策,支持科技金融专营支行在严把真实信贷需求、真实贷款用途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经营特征、周期、风险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放宽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金额标准,科学把握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测算要求,合理测算流动资金缺口,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资金需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根据企业新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确定额度,以解决“倒贷”等问题,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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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都存在,并且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对于小微企业难融资问题,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政府部门等都在寻求解决途径,日前,北京银监局实施监管创新,试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题。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都存在,并且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对于小微企业难融资问题,无论是企业自身还是政府部门等都在寻求解决途径,日前,北京银监局实施监管创新,试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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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日前发布《关于北京银行业加强科技金融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银监局将通过对北京银行业差别监管、差异化风险容忍等创新性的监管政策,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难。

一直以来,银行决定一笔贷款是否同意发放给企业或个人,最关键的因素无疑是“风险”高低。然而,由于缺少固定资产抵押、成立时间短、高技术产品研发和市场不确定性较大等原因,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了所有企业中风险最高的那一类。“如果始终按照传统的风险容忍机制,科技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极低。”银行业人士表示。

根据《意见》,银监局将鼓励银行机构参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标准,提高各银行下属的科技金融专营支行对科技型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此外,《意见》还提出将创新科技贷款审查机制,例如将科技专家库、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也纳入贷款审批的评审中。随着《意见》的推行,对于高风险的科技小微企业来说,只要其创新技术牛、市场前景好,就有可能获得贷款融资。

此外,银监局还将鼓励北京银行业通过投贷联动、开发多元化科技金融产品、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服务方式、建立专门的科技金融考核机制等途径,缓解科技企业融资难。



深圳银监局出台了五项举措,促进银行业继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其一,动态扩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在平均不良贷款率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深圳银监局出台了五项举措,促进银行业继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

其一,动态扩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在平均不良贷款率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深圳银监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行情况,结合深圳地区特点动态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按照就高原则在本行不良贷款率或深圳地区平均不良贷款率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据悉,2013年末,深圳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93亿元,比年初减少7亿元;不良贷款率0.78%。

其二,推动制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从业人员尽职免责办法。深圳银监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从业人员尽职免责办法,对于严格按照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勤勉尽职、因客观原因造成风险甚至损失的从业人员应予以免责。

其三,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作为设立社区支行主要依据。深圳银监局对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小微企业贷款三年复合增长率等指标名列同类型银行前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更多的社区支行或网点设立指标。在社区支行审批流程上简政放权。

其四,鼓励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新模式、新产品、新渠道。

其五,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投诉与问责机制。深圳银监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微企业服务热线,通过互联网、电话、网点等多种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咨询、投诉等渠道。